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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號燈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車輛
8月10日,玉門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后對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終,玉門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1年6月30日,交通信號燈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車輛,沿玉門市新市區昌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鐵人大道相交路口處,車輛熄火停車后在車內睡覺時被群眾舉報,民警在現場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值為234.6mg/100ml,交通信號燈后又將其帶至玉門市人民醫院提取血樣。2021年7月1日,經甘肅科證司法鑒定所檢驗,張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254.1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張某某駕駛車輛能在紅綠燈路口睡著的行為值得所有駕駛人員深思:一是其醉酒程度有多深,若是寒冬臘月,睡覺的后果可想而知。二是其危險性有多大,若是車流量多,勢必會對其他車輛及行人的安全造成極大隱患。
酒駕是長期以來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之一,自醉駕入刑以來,執法、司法部門對醉駕的查處和判處力度不斷加大。盡管如此,仍然有部分人抱有僥幸心態,然而以身試法得到的終后果輕則行政拘留、吊銷駕駛證,交通信號燈重則追究刑事責任、終生禁駕。請廣大駕駛員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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