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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事故發生的有效紅綠燈手段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污水井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的通知
今年我市連續發生多起有限空間急性中毒窒息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為進一步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提醒、警示現場作業人員認清危險,避免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8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參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現就設置有限空間警示標志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有限空間主要存在硫化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危險有害因素,極易造成缺氧和中毒。生產經營單位應在下列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重點包括污水井(池)、化糞池、電力井、燃氣井、熱力井、電信井、地下室、沼氣池、密閉垃圾站等。此外,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性質在其他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限空間設置警示標志。
設置警示標志應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主要危害,選擇相應的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警示用語,例如:當心中毒、當心墜落、必須系安全帶、必須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風等。設置內容見附件1、2。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要求的規格和形式進行制作和設置(警示標志式樣見附件2)。警示標志應設置在醒目位置,密閉設應在設上設置警示標志;地上有限空間應在入口1m范圍內豎立專用標志牌;地下有限空間應在從事有限空間作業時,在現場周圍設置護欄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內容包括警示標志、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電話等(安全告知牌式樣見附件3)。
密閉設、地上有限空間警示標志由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進行設置。地下有限空間警示標志由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設置。警示標志牌應采用堅固耐用的金屬材料或PVC等材料制作,并具有良好的晝夜視認性能以及防腐、防潮性能,保證其具有5年以上的使用壽命。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是生產經營單位應履行的義務,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防范事故發生的有效手段。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確保資金投入,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對本單位內存在有毒有害、通風不良的有限空間,認真識別,逐一排查,摸清底數,建立臺帳,切實做好警示標志設置工作。對長期廢棄的檢查井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封堵或填埋,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并將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安全監管部門應將警示標志設置情況作為日常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對沒有設置警示標志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警示標志的設置應在2010年2月底前完成。市安全監管局將組織有關部門對警示標志設置情況進行抽查。
地下工程、地下管道、暗溝、涵洞、地坑、廢井、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
當心中毒、當心缺氧、當心爆炸、當心墜落、注意通風、必須系安全帶、必須戴防毒面具
注:此表僅供參考,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實際情況和行業規范有關要求,自行選擇相關警示標志進行設置。
注:告知牌僅供參考,各單位可結合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實際情況和行業規范有關要求,自行設置警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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